张伯阳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者主动离职,公司也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来源:张伯阳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24
浏览量:710

【案情简介】

王先生是一家数码公司的市场营销部主管,月工资收入12 000元,2016年4月25日,王先生向公司提交了一份离职申请书,明确载明因个人原因,解除与数码公司的劳动合同。随后,王先生与数码公司办理了相关的离职手续。王先生在与数码公司商讨解除事宜时,主张其2016年年休假未休,数码公司应当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数码公司主张,因王先生系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故不同意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王先生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数码公司应支付其2016年未休年假工资。

【法院审理】
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享受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一项权利,该项权利并不因劳动者自行离职而消灭。经折算,2016年1月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王先生存在1天未休年休假,而数码公司未安排其年休假,应当向王先生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数码公司主张因王先生系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的抗辩,于法无据,仲裁不予支持。故依法裁决数码公司支付王先生2016年1月至4月25日未休年休假工资。

【律师说法】

只要劳动者符合休带薪年休假的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未能安排的,应当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无论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劳动者主动辞职,都发生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事实状态,用人单位都应该支付劳动者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具体核算方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具体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经仲裁折算,王先生2016年1月至2016年4月25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为1天,并以此判定王先生未休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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