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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未约定利息,委托律师诉讼追回欠款及利息
来源:张伯阳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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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未约定利息,委托律师诉讼追回欠款及利息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诉称,2014年9月19日,A公司江苏分公司以开发某小区缺乏保证金为由向吴某借款400万元,并承诺月息10%,2014年10月4日前还清。A公司江苏分公司向吴某出具借条,吴某于2014年10月19日将400万汇入A公司江苏分公司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借款到期后,直至2015年12月7日,A公司江苏分公司累计还款367万,仍有33万本金没有归还,且拒绝按双方约定支付利息。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A公司、A公司江苏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3万元,并按年息24%支付利息。

二被告辩称,借款已全部还清,市清欠办已将30万汇入了A公司江苏分公司,3万为票据贴现费用,应由原告承担。借条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的年息24%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同意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9日,A公司江苏分公司向吴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款金额400万元,借款在10月4日前退回原账户,借条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A公司江苏分公司没有向原告偿还任何款项。后于2014年11月1日,向原告汇款97万元,于11月4日向原告还款200万元,2015年11月26日,市清欠办退还保证金100万其中70万付给了原告,30万退给了A公司江苏分公司。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依约还款,A公司及江苏分公司应向原告偿还本金33万元。因借条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口头约定月息10%未能提供证据,诉讼请求主张24%的年利率也缺乏合同依据,根据相关规定,法院依法支持逾期年利率为6%。故此判决:

(1)A公司、A公司江苏分公司向原告偿还本金33万元;

(2)A公司、A公司江苏分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2015年12月7日止为97324.93元,至2015年12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本金3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我接受原告的委托并出庭,最终取得胜诉,成功帮原告追回了欠款及相应利息。但不可忽视的是,原告出于信任忽视了法律的风险,收到被告出具的借条时没有注意借条的相关约定,导致其无法按口头约定的月息10%主张权益。当然,在本案中,即便借条约定了月息10%,最终受法律保护的也只是24%的年利率,但终归比没有约定最终法院支持的年利率6%多得多,本来原告可以获得近30万利息,但因缺乏法律风险及保护意识,最终只能被支持不到10万的利息。可谓“一字千金”的损失。

就此,提醒广大的投资者,通过借贷、自有资金投资等形式挣取利润是财产增殖的方式,但为了你的资金安全,最好聘请专业律师帮你把关,一旦发生纠纷,聘请专业律师能更好的维护你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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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伯阳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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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伯阳
  • 执业律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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