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原告诉称:被告自2012年10月8日起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2343900元,期间原告多次催要还款,被告以资金短缺为由未还,2014年6月5日被告将原告手中多张借条收回并向原告出具一张总借据,承诺于2014年9月4日还款,至今被告未能依约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返还借款2343900元;2、三被告支付利息(以23439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未收到原告2343900元借款,实际借款金额为1400000元,已返还借款本金999620元,没有支付过利息,剩余借款同意返还,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同意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判决
(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5万元;
(2)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七十五万元为基数,自二○一四年六月五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张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为其进行代理。
张律师认为,原告诉讼请求金额为234万元,而被告向原告实际借款金额为140万元,在偿还了99万多本金后,只剩41万的本金和利息没有归还,原告现凭借被告手写的一张234万的借条,要求被告归还234万本金及利息与事实不符,且10%的月息已远远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年息24%的规定,利息约定违法不受保护。法院结合双方的意见,最终采纳了张律师的建议。被告也根据张律师的建议及时的偿还了原告的借款及利息。
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频发,借此案例,张律师提醒广大的投资者:1、借贷要量力而行,一旦不能偿还将承担法律责任;2、利息约定要合法,超过法定利息比例法院不支持;3、如果你借出去的钱对方不能按期归还,或者你向他人借钱无法偿还,应及早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