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拒不搬离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案情回顾】
原告诉称: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月租金6000元,季付,租赁合同到期日为2016年7月14日。2015年8月,原告通知被告要出售房产,被告表示不购买后,原告就委托中介出售。原告于2015年11月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产出售给第三人,并约定原告继续收取房租至租赁合同期满。但因房产价格急剧上涨,被告得知原告将房产出售后拒不配合办理房产评估,拒绝缴纳房租2016年1-3月房租,在原告催告后才于2016年2月份支付房租1.8万元。原告本应于2016年4月缴纳房租,直至房屋租赁合同到期也未缴纳且拒不搬离,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租金24000元;2、被告按未付租金的30%支付违约金;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而被告辩称:原告已将房产出售,原告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原告无权向其收取房租。被告于2016年2月支付了1-3月的租金18000元,合同约定的是季付,虽然晚了一个月但也没违反合同约定。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判决
(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租金18000元;
(2)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租金利息(自2016年7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张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为其进行代理。
张律师认为原告为案涉房屋的原所有权人,租赁合同也系原被告签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房租至租赁合同期满,被告拒付房租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张律师同时也向原告作出解释,因房屋租赁合同对租金支付日期、逾期支付房租违约金比例约定不明确,法官认定被告在季付期内支付房租不构成违约,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也是公平公正的,即法院判决已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